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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病防治已奠定法制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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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疾病大全 --- 职业病 |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职业病防治的法制建设方面逐步奠定基础。覆盖全国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已经形成。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共同纲领指出:“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劳动者有受到国家保护的权利,并作出“改善劳动条件”,“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等规定。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7年,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也发布了一系列相应的部门规章,正式开始了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工作。改革开放后,我国加快了职业病卫生法制化的进程,先后发布了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以及大量相关的部门规章和职业卫生标准等。
经过多年实践,我国基本建立了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在大型国有企业中,普遍建立了有毒、有害作业的卫生操作规范、作业场所的监测制度和职工健康监护制度等,冶金、煤炭、石油化工、铁路、电力等各大工业系统都探索出一套较成功的行业自律性职业卫生管理经验。为了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了全国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中心及中毒控制中心等一批中央到地方的职业卫生防治机构和科研机构,培训专职的从业人员数万人。
(中国医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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