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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第四~第九个月用药

 
医学常识 --- 孕期用药
    药物可以影响该阶段胎儿的大脑、神经系统、外生殖器官的发育。孕妇在怀孕的最后1周用药应特别注意,因为某些药物在胎儿中于分娩时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反应,而且胎儿成为新生婴儿时,必须完全承担药物代谢和消除的负担。但此时婴儿的不完善代谢系统还不能迅速而有效地处理和消除药物,所以药物可在婴儿体内蓄积并产生药物过量的表现。对于早产儿,其代谢作用更不成熟,危险就会更大。

    完全避免使用的药物:

    促进蛋白质合成的药物(男性激素样药品物可增加食欲和体重)、口服抗凝剂、阿司匹林(长期或大剂量使用)、氯霉素、己烯雌酚、碘化物类、烟碱(烟草)、呋喃妥因、口服降血糖药物(服用33周以后)、性激素(任何种类)、磺胺类、四环素类。

    遵医嘱使用的药物:

    苯丙胺类、强镇痛药、麻醉药品、制酸药(含钠离子)、抗甲状腺药、巴比妥酸盐类、溴化物、卡马西平、氯喹、多粘菌素E、可的松样药物、环磷酰胺、麦角胺、卡那霉素、轻泻药、锂、萘啶酸、麻醉药品、去甲阿密替林、吩噻嗪类、苯妥英、扑痫酮、普萘洛尔、丙基硫尿嘧啶、奎尼丁、奎宁、利血平、链霉素、紫霉素、维生素C(大剂量)、维生素K(合成品)。(中国医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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